近日,大关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及时收缴射钉枪1支、钢珠19颗、射钉弹23枚,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,对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。
6月6日,派出所民警在新开村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,接群众举报称新开村村民刘某持有一把射钉枪。接报后,民警立即赶到刘某家,但家中只有其妻子杨某,民警对杨某进行了缉枪治爆相关政策和法规宣讲,杨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便主动向民警上交1支射钉枪,钢珠19颗,射钉弹23枚。
目前,枪支、钢珠、射钉弹已收缴,来源正在调查中。
法律法规:
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。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: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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